台中市神岡八仙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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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八仙寺組織章程
中民國110年12月16日修訂
中民國111年08月27日修訂
中民國112年12月12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寺定名為八仙寺(以下簡稱本寺)。

第二條

本寺宗教派別為道教,主祀李府仙祖(李鐵拐)。

第三條

本寺設於臺中市神岡區神岡里神岡路175號。

第四條

本寺以弘揚道教教義、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為宗旨。

第五條

本寺為達成設立宗旨,經常辦理事項如下:
一、定期詮釋道教經義及辦理主神祭祀。
二、舉辦道教供奉祈福醮典與進場法會。
三、推行道教教義宣導、教育。
四、維護、管理所屬財物及法物。
五、倡導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
六、興辦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
七、設立獎助學金。
八、其他與宗旨相關事項。

第二章信徒

第六條

本章程制定前,經依程序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信徒為本寺信徒。
年滿二十歲,為依規傳度之道教徒,或有虔誠道教信仰之信眾,或對本寺有特殊貢獻,經本寺信徒大會通過,出具願任信徒同意書,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為本寺新增信徒。

第七條

本寺信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徒資格於原因事實發生日,即喪失信徒資格,經信徒大會提出報告,檢附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正式註銷其信徒資格:
一、死亡。
二、親自出席信徒會議或以書面檢附證明文件,表達確為本人意思,被棄本寺信徒資格者。

第十一條

本寺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章程所訂之任務項目與各項會議決議及興革事項。
二、本寺財產管理事項。
三、本寺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四、本寺對個人或團體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以下(含本數)之獎助或捐贈之議決。
五、本寺對個人或團體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以上之獎助或捐贈之擬議。
六、信徒加入或除名資格之審查。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選任或補選。
八、興辦事業計畫及收支報告之擬議。
九、整訂年度工作報告。
十、其他本章程規定之事項。

第十二條

本寺設監察委員會為監察機構,監察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信徒大會決議事項及管理委員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本寺興辦事業計畫及收支報告。
三、常務監察委員之選任或補選。
四、稽核本寺財務收支。
五、監督財產移交。
六、其他本章程規定應監察事項。

第十三條

本寺管理委員會置管理委員15人(需為單數),候補管理委員1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本寺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管理委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當選人須提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主任委員綜理本寺事務,對外代表本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因故不能代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管理委員一人代理。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過半數管理委員書面連署推薦委員一人,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暫代主任委員,並於三個月內召集臨時管理委員會議,辦理主任委員等出缺人員補選事宜。
副主任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管理委員會辦理補選。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管理委員依選任時得票數遞補。候補管理委員全數遞補後,於管理委員出缺達管理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始由主任委員召集信徒大會辦理補選。
期內辭職,訂有特定日生效者,於該特定日生效;未定有生效日者,以書面送達本寺之日起生效。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常務監察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罷免之日起,喪失資格:
一、違反本章程規定,情節重大,損及本寺利益。
二、連續2次未請假不參加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會議。
三、侵占廟產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有背信、詐欺、侵占、妨害風化或妨害性自主犯罪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第十四條

本寺監察委員會置監察委員5人(需為單數),候補監察委員1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本寺監察委員會置常務監察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常務監察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監察委員一人代理。
常務監察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監察委員辦理補選。
監察委員會辦理常務監察之選任或補選,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成會辦理選舉時,得以取得過半數監察委員書面同意文件方式產生之。
監察委員出缺時,由候補監察委員依選任時得票數遞補。候補監察委員全數遞補後仍有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信徒大會辦理補選。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附件照片未提供或未見相關條文內容,待補照片後可再插入。

第二十一條

本寺監察委員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類,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常務監察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定期監察委員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併管理委員會,召開管理委員暨監察委員聯席會。
臨時監察委員會由常務監察委員視廟務推展需要召開,如監察委員就廟務推展認有需要召開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監察委員連署,書面送請常務監察委員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期限屆滿常務監察委員不召開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常務監察委員如未出席,由出席監察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寺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之召開,如涉本章程修正案、選舉罷免案、不動產處分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以上對個人或團體之獎助或捐贈案等重大事項者,開會通知至遲應於開會前七日,連同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送達各信徒、委員。

第二十三條

本寺信徒大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信徒出席始成會。信徒大會如經二次依程序通知召開,均因出席人員不足額流會,第三次召開之信徒大會,得於開會通知敘明經過,通知全體信徒,如出席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但不得討論議決本章程修正案、選舉罷免案、不動產處分案、新臺幣伍萬元以上對個人或團體之獎助或捐贈案等重大案件。

第二十四條

本寺信徒、管理委員、監察委員應親自出席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如因故無法出席,得委託其他信徒、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代為出席,但一人僅能接受一人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受託代行使之權利,依委託書委託內容而定。

第二十五條

本寺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議各項提案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須經出席信徒、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寺捐獻收入須以寺廟名義開立收據交付捐贈人;油箱收入,每月6日由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出納會同清點,均須存入以本寺名義向金融機構開戶之存簿,並登載於帳冊。
本寺經費單筆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含本數)之經費支出,由主任委員決定之;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上之經費支出,須經管理委員會議決通過始得動支;同一工程項目累計達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或單筆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上之經費支出,須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始得動支。
本寺購置或接受贈與之不動產,應提經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始得辦理,並應登記為本寺所有。
本寺年度收支若有盈餘,不得轉入任何私人名義下。

第三十一條

本寺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本章程規定時,信徒代表、委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撤銷其決議,另行依本章程規定程序召集會議、決議。但出席信徒、委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請求。

第三十二條

本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本宮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提經信徒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